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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更新日期:2012-09-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院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院各项教学工作的顺利实施,特设立东方语言与翻译学院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院教学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教学指导组织,它以提高全院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目标,开展研讨和咨询工作,同时对教学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做出决策。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
第四条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由院领导、系主任和部分教学专家组成。教学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根据情况需要和变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形成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同时必须有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审议教学方面的改革方案;参与修改和制定教学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定期了解全院各专业的教学工作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
第八条 指导各系、教研室组织好教师开课试讲工作,提出意见;对学生反映意见较大的课程,在调查研究之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全院各类课程建设进行评审,并对课程建设的成果检查、验收,推荐各级精品课程及优质课程。
第十条 参与讨论本院师资培养工作计划、方案和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对引进教学人员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具备在学院任教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并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推荐校级教学示范岗、教学带头人、教学青年拔尖人才候选人。
第十二条 审议专业设置、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
第十三条 研究学院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与上级文件冲突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东方语言与翻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