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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学院教学督导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更新日期:2012-09-06

第一条 教学督导分委员会是学院督导检查教学工作的辅助(权威性)机构。它在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学院的双重领导下围绕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教学改革发展目标,有效地开展教学督导检查工作,促进我院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教学督导分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委员3-4人。
第三条 教学督导分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直接领导,主任主持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成员聘任条件
第四条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从事过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第六条 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第七条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能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教学情况。
第四章 职责
第八条 围绕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教学改革发展目标,有效地开展学院的教学督导检查工作。
第九条 对学院的教学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并提出书面意见或调研报告。
第十条 监督检查全院日常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课程建设、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的论证和评估。
第十二条 督查教师教学工作质量,随机随时组织听课,并形成有效评价,建立评价档案;及时反馈听课情况,指导和协助教师和学生改进教学。
第十三条 参加考试的督查和监考,并于期中、期末考试后1—2周内对各门考试课程的试卷进行抽查,检查阅卷质量,监督考试成绩的管理。检查结果报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
第十四条 督查情况由组长定期与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书面或口头交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督导委员在督导检查教学工作时,各有关人员要给予尊重和配合。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考督导工作量付给合理报酬。委员参加活动的考勤由组长按时间、地点活动内容作为记录,并于期末交分管副院长。
第十七条 督导委员任期两年,可连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东方语言与翻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