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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

更新日期:2013-10-07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实施山东经济文化强省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文化创新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文化领域加强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加快提高文化产品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结合我省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是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全省文化创新最高奖,由山东省文化厅具体承办。

第三条 省文化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届,表彰名额为30个文化创新优秀成果。

第四条 省文化创新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标准及范围

第五条 省文化创新奖是对文化实践过程的奖励,授予在文化行业各领域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科学技术实施创新,为促进文化的创新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

(一)立足当代文化艺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有重大贡献,对山东文化强省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二)紧密联系文化建设实践,在观念和理念、内容和形式、方法和手段、机制和体制等方面开展创新,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三)实施大型文化项目,在组织策划、方案设计、运营与实践等各个环节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四)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完成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文化科技成果引进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效益的;

(五)创新文化管理运行模式,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强实践性和示范性的。

第六条 省文化创新奖评选范围分为公共文化服务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文化产业、文化市场、演艺创新、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科技、艺术教育、对外文化交流等九个专业领域:

(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运用先进模式实施创新,拓展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管理运行与服务水平;

(二)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运营效率和水平;

(三)在文化产业发展中应用高新技术,提升文化产品的技术含量,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催生新的文化业态;

(四)在文化市场监管中利用高新技术实施有效管理,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在艺术演出和制作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创造新的表现形式,积极探索新的表现手法,增强艺术表现力;

(六)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中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理念,实现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促进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

(七)在文化科技中运用新方法和新工艺探索创新的发展模式,实现工艺创新,发挥文化科技的支撑作用;

(八)在艺术教育与人才培养中应用先进理念,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发挥艺术教育在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后备人才储备的主阵地作用;

(九)在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工作中,创新理论和工作机制,探索对外文化交流、对外文化贸易和对外文化宣传的新领域、新模式,提升齐鲁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与竞争力。

第三章 评选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设立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有关厅局分管领导担任,每届任期二年。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决定评选奖励活动的所有重大问题和相关事宜,负责整个评奖工作。

第九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

第十条 专业评审组正、副组长由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担任,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创新奖项目推荐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从文化行业专家库中选出,经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省文化创新奖分别由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省直各文化单位、省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等负责组织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省文化创新奖,须如实填写《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申报表》,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经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名单。参评条件如下:

(一)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

(二)自主创新能力、管理与服务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先进地位;

(三)申报时间距完成时间不超过三年;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

(五)在参评期间不涉及法律纠纷。

第十四条 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

(一)各评审专业组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符合条件的参评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分组审查,并以分组投票的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终评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参加,票数超过实到评审委员的半数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三)评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请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增补新的评审委员。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分管省长批准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项目,并向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省文化创新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奖励经费和评选工作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单位获奖者奖金可用于改善单位文化创新条件,个人获奖者奖金可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创新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十九条 参评项目的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由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省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该单位或个人五年内不得参加省文化创新奖的评审。

第二十条 参与省文化创新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国家有关文化创新奖项,原则上从省文化创新奖的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徐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