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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更新日期:2013-1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发挥学生社团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1998年10月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倡导和鼓励社团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第二课堂活动,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年度注册和重大活动审批的管理方法。校学生会设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团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 社团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团委”)是由校学生会设立,共青团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指导下的社团管理部门。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社团委召开全体社团负责人会议。无特殊情况,每月第一周社团委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校学生会举行的有关会议和社团负责人例会,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一学期内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无故不参加者,社团委有权报请校团委撤销其职务,重新选举或任命。
第八条 社团委的工作职责:
(一)引导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二)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听取其工作汇报;
(三)代表和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解散前的审查;
(五)负责对社团工作的年度考核;
(六)负责社团章程、注册登记表、活动申请表、活动记录表、工作计划、总结等社团材料的整理和存档;
(七)对社团进行检查和监督;
(八)对于社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警告和制止。

第三章 成立与注册登记

第九条 社团可由学生集体或个人发起和组建,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均可参加。本校学生社团一般不吸收校外人员,特殊情况参照第四条规定。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经发起人所在院系团组织和社团委审查同意,然后由社团发起人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成立申请书;
(二)发起人所在院系团组织意见;
(三)社团委审查报告;
(四)发起人个人简介;
(五)章程草案。
校团委自收到上述书面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社团委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不批准成立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会员总数不少于30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活动宗旨和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批准成立的社团,须接受社团委的领导,并严格执行《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周内召开全体会员会议,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到校团委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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