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翻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日期:2012-09-06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曲阜师范大学有关规定,设立翻译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院长领导下科研和学术问题的咨询和评审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在决定学院重大学术问题时,应广泛征求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意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成员由5~1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学术委员会成员从本院在职教学科研成员中遴选,一般都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治学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风端正,原则性强;
第五条  学术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正常参加活动,经学院办公会议同意,可进行更换。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2-3次会议。学术委员会开会,若委员不能到会,一般不能派人代替。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举行工作会议,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学术委员人数的1/2以上时,会议有效;投票表决时通过的得票一般不能少于实到人数的2/3。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听取并审议学院的科研发展规划,为学院发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  听取并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科研工作计划,审议推荐各级科研基金项目,审批校级科研课题。
第十条  评定科学研究成果。
1.评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等级;
2.向上级科研成果管理部门推荐各类科研参评成果;
3.评定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业绩、成果水平;
4.评定科研成果发表杂志的级别和著作的学术价值。
第十一条  学风建设。负责学院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对本学院涉及学术问题的有关工作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应积极、准时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在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时要公心、公正、公平,并按要求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若与某学术委员有关,该学术委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