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鲁教研函〔2018〕2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要求,为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认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两个《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学风建设。
二、落实好工作责任。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两个《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明确内部部门和人员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
三、加强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两个《通知》要求,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各单位要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导师,参与购买、代写论文的学生,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责任追究。研究生处将视情节轻重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研究生培养单位核减招生计划。研究生处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0537-4455522。
四、开展工作专项检查。按照两个《通知》要求,研究生处将组织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单位于2018 年8月28日前,将自查报告(含举报电话)分管院长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曲阜校区:行政办公楼311房间、日照校区:会馆2309室),电子稿发送至liuxianwei123@126.com。
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pdf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