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以下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
第三条 我校各本科专业所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的学士学位类别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组织开展具体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生名单,并作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解决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异议事项;
3.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
第六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本院(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受理本院(系)学生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学生,并将拟变更情况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无因违法乱纪、品质恶劣、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记录;
3.无因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的记录;
4.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并符合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5.修满本专业本科毕业所需的总学分,个人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的65%。若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的65%等于或高于1.8时,以1.8为该专业授予学位的最低个人学分绩点。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毕业前两周,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第三章中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确定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九条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将该表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汇总审核,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会议,对各院(系)提交的学士学位拟授予情况进行审议,并于审议后公示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授予学位后,发现其在毕业离校前的表现达不到要求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教务处整理学士学位授予的信息与资料,进行存档备案,并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学士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将撤销当事人所取得的学士学位,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示获得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细则中与其他相关规定如有冲突,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曲阜师范大学
200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