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规划的实施,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包括重大研究项目、重点研究项目和青年研究项目。规划研究项目用于支持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的研究、支持具有山东地方特色和能发挥我省社会科学力量优势的领域的研究、扶持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急需的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条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其职责是制定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发布规划研究项目指南,审批规划研究项目,管理项目资助经费。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是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省委宣传部代管,其职责是向规划领导小组提出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规划草案和规划项目指南草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依照规划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和分配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督查规划执行情况,组织社会科学成果鉴定验收,交流社会科学信息,组织规划项目评奖,协调社会科学力量,为提高社会科学队伍素质提供服务,承办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学科专家组。专家组由省内哲学社会科学界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家、有关方面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规划和评审规划研究项目,参预规划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评奖,向领导小组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条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选题工作,主要以发布中长期规划研究项目指南和年度增补研究项目指南的方式进行。对我省现代化建设所急需的重大研究项目,省社科规划办可组织公开招标。国家和省决策部门交给省社科规划办组织的紧急研究任务,省社科规划办同有关学科组协商后可直接审批,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的申报通常采取限额的办法。省社科规划办依据项目指南内容和科研力量分布状况,确定限额指标分配方案,下达到各单位。鼓励中青年同志牵头申报,提倡群体申报,联合攻关,提倡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合作研究。作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承担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未结项验收的,不得申报新的项目。申报项目的成果形式以研究报告和专著为主。丛书、工具书、论文集等,一般不予受理。申报青年项目的,所有参加者不得超过39周岁。申报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须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各单位要在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领导与专家组成的小组评议的基础上确定上报项目,并签署评议意见。申报项目须交纳申报费。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申报项目要进行技术性初审,初审合格的送交学科专家组评审。评审要在充分协商的前提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学科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方可立项。评审过程采取回避和保密措施,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对评审的项目,专家组须写出评审意见,内容包括能否列入规划,研究内容和力量须作何种调整等。评审通过的项目,经规划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执行。
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按以下标准评选:
1、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科研方向。
2、对我省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有重大的实际意义。
3、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4、为党政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论证。
5、预期成果有出版、使用和推广的保证。
6、论证充分,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素质和条件。
课题组和项目主管单位自筹经费申报项目可以再申报国家社科研究项目,符合以上标准的,可优先立项。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研究立项项目可以再申报国家社科研究项目,但不得再申报国家部、委、办和省内各系统各单位的项目。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一经发现同时为国家部、委、办和省内系统单位的项目的,即撤销其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资格,并追回资助经费。
第九条 列为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申请资助的,将酌情给予研究资助经费。省社科规划办根据财政拨款情况和项目所需经费情况,制定每批项目的经费分配计划,分期拨付。每个项目的资助额采取上下浮动的办法。资助额基数在课题立项后通知课题组和项目主管单位,浮动额度视项目完成情况而定。提倡项目主管单位对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追加配套经费。鼓励课题组自筹研究经费。
第十条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挪作它用。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购买最必要的图书费用等。
2、国内调研差旅费。其标准依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一律不得开支。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
3、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研讨会所开支的费用。会议参加者一般应为课题组成员。必须吸收的课题组以外人员参加会议,应从严掌握。小型会议费的开支标准依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4、计算机使用费:指使用计算机作为辅助研究手段的项目所支出的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计算机上机时费或租用费。
5、出版印刷费:指向出版社缴纳的出版补贴费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6、成果鉴定费:指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的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会务费开支标准依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7、管理费:指项目主管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为项目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补偿费用。管理费按项目经费的5%提取,但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管理费的提取应与到款同步,不得提前。除按本条规定提取管理费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项目出版资助不得提取管理费。
8、项目劳务费:指以上7项开支以外,资助经费如有结余,按稿酬的有关规定发给课题组成员的劳务费。项目已出版发表有稿酬的,不得再发项目劳务费。
在上述范围内,项目负责人有权自主使用资助经费。开支单据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即可向代管项目经费的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由项目主管单位财务部门代管。省社科规划办对每个项目的经费原则上分再次拨付(对重大研究项目可三次拨付),第一次为项目启动经费,项目立项之后即拨;最后一次为项目结题经费,在项目成果提交鉴定或联系出版前拨付。项目成果完稿后,课题组要专门向省社科规划办作一次汇报,省社科规划办视项目完成情况决定是否拨付结项经费。此外,对成果出版确有困难的部分项目,酌情给予出版资助,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出版社列入出版计划的证明,向省社科规划办报批。
第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对违反经费使用范围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直至撤项、追回全部经费。经费如有结余,留给项目主管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作为科研周转金使用。项目主管单位留存周转金数额要向省社科规划办备案。每个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清理经费帐目,项目经费决算表报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三条 规划研究项目主管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协助省社科规划办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每年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一份本单位承担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省社科规划办每年年度终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或抽查。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研究内容或中止研究。项目实施中因各种原因确需对研究内容、成果形式、完成时间、项目负责人等作出调整、变更或中止的,须由项目负责人和主管单位专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社科规划批准。重大事项省社科规划办要及时报告规划领导小组批准。课题组不经批准,擅自进行项目调整、变更或中止的,要通报批评,追回资助经费,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新项目。
第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成果鉴定。成果形式是研究报告的,一律要组织鉴定;成果形式是专著的,经出版社审稿,出具审稿意见和列入出版计划的证明,可视同通过鉴定。成果鉴定要坚持一分为二,既肯定项目成绩,也同时指出不足。鉴定委员会成员由项目负责人和省社科规划办协商、省社科规划办确定。通过鉴定的项目,方可办理结项手续。未通过鉴定的项目,须继续研究。
第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在通过成果鉴定验收之前,未经省社科规划办同意,其成果不得擅自发表和输送有关方面。成果是研究报告的,由省社科规划办统一编印《成果要报》呈送领导机关决策参阅,然后方可发表。未编入《成果要报》的,可自行发表。成果是专著的,须在成果封面醒目位置注明“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重大(或重点、青年)研究项目”字样。违反本条规定的要通报批评,直至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结项后,课题组要向省社科规划办报送科研成果(专著10套、研究报告5份)和项目社会反响(书评、获奖证书等复印件3份)。不报送科研成果的,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协同做好规划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加大优秀成果的宣传力度,扩大其社会影响。
第十九条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奖励对实际工作发生了重大促进作用、有重大学术价值、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管理办法同时停止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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