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04]4号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1999)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对知识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必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选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第一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教务处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各院(系)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健全学校和院(系)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长任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教学督导组和各院(系)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检查和重大决策等项工作。院(系)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在考试中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组成人员可由院(系)自行决定。主要是负责本院(系)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等项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要亲自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传达和宣讲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纪律要求:
1、院(系)领导办公会。结合本院(系)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抓好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会后要传达到各年级辅导员;
2、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管理等;
3、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
第八条 成立学校和院(系)两级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学校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在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各类考试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评比,并提出改进意见。学校考试工作检查小组成员以教学督导组为主,组长由教学督导组组长兼任。院(系)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在院(系)考试工作小组和学校考试工作检查小组双重领导下,负责对本院(系)考试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评比,并提出改进意见。院(系)考试工作检查小组成员以院(系)教学督导组为主,组长由院(系)教学督导组组长兼任。
第九条 学校鼓励和保护学生勇于向院(系)领导、教务处、校纪委直至书记、校长揭露考试中的违纪行为及不合理事宜,表彰和嘉奖考试工作中坚持原则、坚持正义的行为。
第二章 考务工作
第十条 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两周。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2、考试日程,原则上每日上午、下午、晚上安排三个时段各120分钟。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主考教师决定延长至多30分钟;口试时间为30分钟,准备时间每人不得超过60分钟。
3、考试课程的具体时间,由各单位教务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凡已经批准同意提前考试的课程不再录入系统。
第十一条 考场安排
1、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2、公共必修课(政治、英语等)的考场由学生所在院(系)在规定的考试日程内统一安排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3、公共选修课/通选课、专业课等考场由开课单位安排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各单位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监考
1、学校所有在聘教职工都有监考的义务,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所有考试和考场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原则上任课教师任主监考。考生在3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1人监考;30-80人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
2、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监考人员的指派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各院(系)安排的考试,原则上由开课院(系)派一名监考员,学生所在院(系)派一名监考员,开课院(系)监考员不足,由学生所在院(系)补充。另一种是由学校组织的考试,各院(系)应在考试前两周,将本院(系)教职工总数的80%以名单形式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编排监考员,监考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在开始考试前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其监考任务。
3、教务处和各院(系)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十三条 试卷管理。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院(系)应重视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责任编辑:翻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