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
鲁价费发〔2013〕93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我省现行高校收费标准是2000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8号)制定的。由于多年来未进行系统改革,以致学费标准偏低,按质论价原则未能充分体现,减免和奖学助学政策不完善,学分制教学改革没有配套收费政策等问题逐渐凸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为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鲁发〔2010〕2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决定从2013年起,选择部分高校先期进行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改革的目标,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收费改革,完善收费形成机制,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的高等教育收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主要原则是:
(一)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和社会合理负担。综合考虑财政保障水平、高校培养成本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使高校学费收入保持在合理水平。
(二)按质论价,优化结构。坚持有升有降,着力优化收费结构,鼓励优质高校、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优先创新发展,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三)控幅度,保基本。从严控制公办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幅度,完善奖学助学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简政放权,完善机制。放开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权限,扩大高校价格自主权,推行学分制收费改革,逐步形成科学规范、富有活力的高等教育收费机制。
(五)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握好改革的方向、力度和节奏,确保高校收费改革依法有序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推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
配合高校学分制教学改革,首批选择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山东理工大学、济南大学、鲁东大学、青岛大学等7所高校进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
1.改革计费方式。由固定的按学年收费改为弹性学制的按学分收费。学分制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方式,学生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2.控制基本学费标准。在同类高校同等专业年度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核定试点高校基本学费总额(以基本修学年限计收的专业注册学费+以基本学分计收的学分学费)。专业注册学费标准、基本学分数量及单位学分收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
3.实行备案制度。试点高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提出学分制收费方案,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执行。
(二)优化收费结构。
1.优化高校之间收费结构。“211”、“985”工程建设高校与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差距保持在15%左右,省属博士学位授予权高校、优质特色高校与其他高校学费标准的差距控制在5%左右。
2.优化专业之间收费结构。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重新划分学费标准专业类别。适当提高并拉开文理类学费标准差距;提高医学类、非艺术院校艺术专业学费标准;适当下调普通高校外语类学费标准;稳定艺术院校艺术专业、体育院校体育专业和中外合作、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制定全日制研究生收费政策。配合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完善高职院校收费政策。具体方案由省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3.实行支持性收费政策。完善高职院校收费政策,鼓励高职院校特色发展。对办学成本高、就业形势好的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实行单独申报政策,由高校提出申请,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完善收费管理机制。
1.改革收费管理方式。公办高校学费标准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收费标准上限管理;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放开民办高校收费管理,学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
2.完善收费管理制度。修订高等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完善收费公示等管理制度。
3.实施动态调整。逐步完善适应教育成本变化、社会需求和市场物价变动的收费政策动态调整机制。
(四)加大奖学助学力度。
1.落实国家奖学助学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为有需要并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支持,保证品学兼优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得到资助。
2.增设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专项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一步完善对定向委托培养学生免收学费和住宿费政策,缓解社会急需艰苦行业人才短缺问题。
3.落实高校各项资助措施。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专项资助困难学生;建立健全全额奖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免收学费和住宿费,补助生活费;完善“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三、实施步骤
学分制试点高校在2013年秋季招生简章中已公布按学分制收费的,按本意见执行;未公布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可按本意见模拟运行,2014年秋季入学新生正式实施。2014年开始,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结构性调整试行的有关政策,自2014年秋季新生入学时实施。
本意见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