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繁荣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下称社科研究),保证社科研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下称高校社科计划)的编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高校社科计划是我省科学研究和教育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规律,为党和政府进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加强应用研究的同时,要重视基础研究,加快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推动我省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高校社科计划贯彻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多形式立项,多渠道融资;实行省教育厅和学校两级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高校社科计划每年申报一次,实行限额申报,由省教育厅科研处根据各高校的实际情况和往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核定申报指标;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六条 高校社科计划从资助形式上分为经费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非省直属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只能申报自筹经费项目。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探索性课题。
2、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具有学科结构和梯队合理的项目组,科研工作基础扎实。
4、项目申请经费实事求是,预算合理。
5、项目近期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6、学校管理组织健全,具备必要的科研条件和资金自筹(匹配)能力。
7、自筹经费项目应提供本学校或外单位出资证明。
8、教学研究项目和已列入有关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申报。
第八条 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申请者必须是高校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年龄在55岁以下。
2、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学风,并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与精力。
3、项目申请者(即项目负责人)协调参加研究工作人员组成课题组并担任组长,必须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
4、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 高校社科计划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或其他形式的申报。
第十条 申请者要认真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学校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汇总后将《申请书》一式2份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一览表》1份及其电子版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科研处。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科研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审查通过的项目按所属学科领域进行分组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对每个申报项目进行量化赋分。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会商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财政支持情况确定年度资助比例,并联合发文下达社科计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社科计划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研究力量;
2、学校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3、研究经费是否到位,开支是否合理,管理是否规范;
4、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七条 年度检查采取不定期实地检查和定期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的方式进行。项目负责人每年末填写项目本年度进展情况报告书,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于次年1月报省教育厅科研处。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或延长研究时限或终止计划,确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更改或终止的,学校应及时提交更改或撤项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小结,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九条 对严重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失败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高校科研计划;所在学校要有处理意见并写出检查。
第二十条 高校社科计划研究经费,来源于省财政补助、社会支持和学校自筹。省财政补助经费在确定计划时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原则上实行无偿使用,其不足部分,学校应适当予以补足。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其支出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鲁财教[2008]16号文)的规定。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校社科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经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连同成果材料一式3份报请省教育厅结题。
1、所获理论性成果应随时写出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正式发表2篇以上。
2、尚未正式出版的成果(书稿)和研究报告等应用性成果,由学校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验收。可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三。
3、正式出版著作名称应与原计划项目保持基本一致。
4、必须有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者所产生的成果。
5、资助项目的成果评审验收,确需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应由学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成果出版发表时须注明“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字样,无标注成果不予作为项目结题材料。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和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应用单位对成果的反馈意见,要及时报省教育厅科研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山东省教育厅。2001年发《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作者:0 编辑: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