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教育科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的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科研方针,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四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在山东省教育厅领导下,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管理与协调工作。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审批山东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评审确定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2.审批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的章程、规定。
3.管理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4.推广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
5.领导评选和组织工作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山东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6.领导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第六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山东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
2.组织课题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
3.制定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章程、规定,研究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立项课题的研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5.组织立项课题的成果鉴定、验收和推广应用工作。
6.负责组织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山东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要求
第七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省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1—2年组织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规划课题。
第九条:山东省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经规划办公室报请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
第十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自筹经费课题,其选题、申报和评审与资助课题要求相同。
第十一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
第四章 课题申报、立项与评审要求
第十二条:课题申报
1.凡山东省的教育工作者、教育科研人员和热心教育科研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按本办法申报课题。
2.申请人用规定文本填写课题申报评审书一式三份,由各市(规划办)、各高校(科研处)初审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并同时报汇总盘,内容包括:课题名称、单位、申请人、职称职务、成果形式、联系电话等。迟于规定截止日期上报的申报评审书(邮寄者以邮戳为准),一律不予受理。申请人须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课题评审费。
3.由多人参加的课题必须注明第一负责人(即课题研究的主要负责人)。否则,按申报评审书填报的课题组人员顺序,视第一名为第一负责人。
一个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
4.第一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相应的行政职务)。否则,须有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的书面推荐。
5.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其政治表现、业务能力、本单位对承担课题的态度及科研条件等签署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6.以往承担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按计划结题者,不得继续申报新课题。
第十三条:课题立项
1.课题研究应以规划课题指南为依据,对我国及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能起到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指导作用;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教育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学科建设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鼓励开展有重要价值的调查研究和实验研究。
2.课题立论根据充分,学术思想严谨,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研究计划切实可行。
3.课题申请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和领导者,切实承担从课题设计、组织、实施,到形成成果的实质性研究工作,不应是挂名者。
4.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应具备课题研究所必需的业务水平和研究能力;申请人所在单位能为研究工作提供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四条:课题评审
1.课题评审工作在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规划办公室统一组织。
2.规划办公室统一受理课题的申报并进行资格审查。
3.课题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由学科专家组审阅课题申请书,并提出初审意见,然后进行专家组集体评议。
4.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课题进行表决,赞成票须超过与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提名立项。
5.所有提名立项课题,由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进行终审。
第十五条:评审要求
1 .课题评审坚持公平竞争、保证重点、择优立项的原则。
2.课题评审中妥善掌握各类课题的适当比例,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同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前瞻性课题研究。
3.对申报相同内容的课题,经过充分论证分析,择优确定一项。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研究基础者,可优先立项。
4.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本人申报或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该回避。
5.为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评审时不予立项:
(1)一般性工作研究;
(2)课题研究缺乏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3)研究设计缺乏合理性,目标不明确,研究方法不科学;
(4)不具备课题研究条件,预期难以完成研究任务;
(5)承担以往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未完成者;
(6)以往规划中已经立项并已研究过的课题,且无新的研究内容,或继续研究预计难以取得新的突破的;
(7)以往课题研究经费使用中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单位和管理单位是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分别委托各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市级管理机构)和高校科研处负责所属范围内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课题的管理与支持,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方面给于保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九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和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课题负责人应根据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的要求,按时提交课题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视课题进展情况,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过程监督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有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高校科研处审核,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
7.因故中止和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撤销课题。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 研究内容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 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课题实验学校(实验基地)的管理。
1.课题设立的实验学校(实验基地),事前须经课题所在单位的同意(特殊情况须经所在市教育科研部门审核),报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批准后方可设立。
2.课题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3.课题组原则上不进行本课题的评奖活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评奖,要制定明确的评奖标准,科学的评奖办法,严格的评奖程序,连同课题评奖申请报告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立项的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部分由省教育厅根据省财政核定的补助经费安排自助经费,采取分次下达,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另一部分立项后经费自筹。
第二十五条:课题经费开支范围限于: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文献资料的收集、复印、翻译费和必要的书刊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成果印刷费;
5.成果鉴定费;
6.出版补助费;
7.其他与立项课题研究工作有关的必要开支。
第二十六条:资助课题拨至课题第一负责人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管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七条: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财务报销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和课题负责人单位领导审核同意。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追回所拨款额。对于在经费开支中违反财务制度的课题,除撤销课题、追回经费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立项课题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第一负责人应及时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提出课题鉴定申请报告并填写《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接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成果鉴定应附以下材料:课题批准立项通知书;开题报告;研究工作报告;课题研究主体报告;全部研究成果及附件;课题档案材料;成果在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课题研究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者,由课题负责人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书面报告,申请延期完成。申请延期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课题进展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原因,所需延长时间(一般一年)。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延期。
第二十九条:成果鉴定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鉴定所需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列支。
鉴定主要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通讯鉴定要将鉴定材料提前一个月提交鉴定专家)。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鉴定专家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得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的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通过鉴定课题的颁发《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三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省、部级二等以上的奖励;
2.收集的反映信息足以证明课题研究已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成果提出的结论被省、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纳。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课题结题申请书》时予以说明,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 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一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应采取各种形式对省级规划课题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实践中的作用。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将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和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二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般三至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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